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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8601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与南昌市东湖区海纳心理服务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南昌市东湖区海纳心理服务中心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351号之一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81号905室。诉讼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月,女,公司员工。被告:南昌市东湖区海纳心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号聆江花园*期*栋*单元****室。经营者:郜永乐,男,汉族,1982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诉被告南昌市东湖区海纳心理服务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江桥审 判 员  沙 丽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 佳?PAGE??PAGE*MERGEFORMAT?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