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执恢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德洪与胡保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洪,胡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42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洪,男,1957年5月1日,住禹城市。被执行人胡保国,男,1972年6月14日,住禹城市。申请执行人王德洪与被执行人胡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2日审结。该案(2014)禹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保国名下的汽车(鲁N27X**)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