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民初6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周李氏、周茂远与被告周照江、周兆海、周兆金赡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民初6512号原告周某1,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金毓,男,系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某2,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金毓,男,系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3,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楠,系辽宁岭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4,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楠,系辽宁岭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5,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楠,系辽宁岭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1、周某2与被告周某3、周某4、周某5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1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金毓,被告周某3、周某4、周某5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1、周某2诉称,二原告共有四个儿子,现在与四儿子、儿媳一起生活,三被告是另外三个儿子,现因二原告年岁已高身体多病,二原告的退休金已不够支付生活费和治病买药的费用,给生活增添了很大困难。为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现在必须向三个被告索要赡养费。故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个被告分别承担二原告赡养费300.00元/人/月。原告周某1、周某2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周某3、周某4、周某5辩称,承认自己系二原告的儿子,二原告共四个子女,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三被告并未不履行赡养义务,三被告与与二原告第四个儿子在2015年签署了一份赡养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老人生老病养全部由四儿子承担,老人百年后,老人的房屋才能全部由四儿子所有;2.老人不仅有积蓄还有政府发放的退休金和慢性病补助,关于精神赡养义务,三被告已尽到应尽的义务;3.老人的退休金和积蓄被案外人以不法手段获取,三被告保留追究案外人的权利;4.部分子女的经济条件还不如二老的经济条件;5.老年人现在是独立生活,老人家里的钥匙由老人的四儿子一人持有,不让其他儿子持有;6.不是三被告没尽到赡养义务,而是四儿子半年前已离家出海未尽到赡养义务。7.老人房屋购买产权时,三儿子周某5为老人出了10,000元的购买费,并且为老人添置了不少吃喝用品、塑钢门窗,要求老人返还该笔费用;8.可以轮流赡养老人。被告周某3、周某4、周某5为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赡养协议书、周某1与其孙子谈话录音、周某残疾证、周某医院催款单、周某医疗费收据、周某出院记录。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3、周某4、周某5是原告周某1、周某2的三个儿子。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赡养协议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周某1、周某2年事已高,作为成年子女,应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赡养费300.00元/人/月,于法有据,合乎情理,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关于赡养协议的辩解,因为该协议二原告不认可,对二原告没有约束力,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关于轮流赡养二原告的辩解,因二原告不同意,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关于二原告存款被他人获取、为老人买房付款、钥匙由四儿子持有的辩解,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其他辩解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3、周某4、周某5每人每月分别给付原告周某1、周某2赡养费300.00元(从2016年7月开始)。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傅 军人民陪审员 赵志武人民陪审员 李景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婷婷附相关法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