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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7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泰铭达商贸中心(经营者董泰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泰铭达商贸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7436号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广州知识城九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敏棣,总经理。被告:北京泰铭达商贸中心。经营者董泰铭,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泰铭达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已拒绝交纳公告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二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尤文静人民陪审员  路玉国人民陪审员  赵惠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龙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