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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民初4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杨某甲,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4060号原告赵某某,男。法定代理人赵某甲,男,系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叶某某,女,系原告之母。被告杨某某,男。被告杨某甲,系杨某某之父。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住所地:某县莲城大道1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甲、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翎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