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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民终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任士传、杨丽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安庆市第十六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任士传,杨丽,安庆市第十六中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民终1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20幢。负责人:王鹏,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余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元,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士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庆市第十六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黄土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毅,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琦,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鹤林,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安庆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士传、杨丽、原审被告安庆市第十六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元、被上诉人任士传及其与杨丽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原审被告安庆市第十六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琦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安财保安庆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平安财保安庆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原审认为“被告安庆市第十六中学未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对在校学生经常性发生打闹、推搡行为未进行制止、教育,可以认定被告安庆市第十六中学未尽到管理职责,对程杨死亡的结果存在过错。”,原审判决这一认定显然是错误的。1、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应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而不是应配备有注册医师,安庆市第十六中学配备了卫生技术人员,即高珊老师。事发当天,高珊老师及时赶到了现场,对程杨实施的抢救措施也是非常专业和正确的,唯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就是高珊是体育老师兼卫生技术人员。程杨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医学上公认该病具有突发性、不可逆转性。安庆市第十六中学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对程杨实施了专业的、正确的抢救措施,因此,安庆市第十六中学没有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与程杨心源性猝死没有因果关系,安庆市第十六中学对程杨死亡的结果不存在过错。2、在校学生系未成年人,发生打闹、推揉行为,实属同学之间的玩耍,玩耍是未成年人的天性,这种行为不需要学校进行制止,发生打闹、推操行为认定学校未尽教育职责,显然是错误的。程杨发病是在上课期间,不是在与同学的打闹过程中。同时,根据安庆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体检报告显示,程杨体表除抢救所致的皮肤损伤外,并没有其他损伤,这就充分说明了程杨与其他学生之间的玩闹,并没有导致程杨任何损伤。发生打闹、推搡行为与程杨的死亡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学校己尽到了合理的教育、管理的义务,程杨的死亡纯属意外事件,是学校或他人意料不到的。程杨的死亡与学校的教育、管理义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程杨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据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教育、管理上的过错,且学校的过错,与程杨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学校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情况下,主观推断,如果学校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抢救,可能会为医院后来的抢救争取时间,及与同学之间打闹、推揉行为不能排除与程杨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原审判决安庆市第十六中学对程杨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任士传、杨丽辩称,1、原审判决安庆市第十六中学未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属未尽到管理职责,对这个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且该过错行为属于违反部门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与程杨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条例规定中小学按照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安庆市第十六中学有1600名学生,按照该条例规定至少应配备两名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且该条规定两方面内容:(1)要求专职。学校并未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2)要求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卫生医疗技术专业知识或从事这方面专业,而安庆市第十六中学安排的兼职老师专业是体育,并不是卫生技术人员,所以安庆市第十六中学明显违反该条例,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从程杨的死亡原因来看,属于心源性猝死,原审已经查明心源性猝死有一个黄金抢救时间是4-6分钟左右,而本案正是因为没有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抢救导致错失了黄金抢救时间。原审判决认为如果配备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有可能给医院的抢救争取时间,所以明显校方的违法行为和程杨死亡有因果关系。2、原审查明在下课期间程杨与其他学生打闹行为是经常性发生的,证实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且和程杨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该项认定是客观正确的。由于程杨死亡没有做尸体解剖和进一步死亡原因鉴定,所以不排除程杨的死亡与打闹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学校的管理失当是经常发生的。3、校方组织体检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学生心脏做基本检查,但校方没有通过体检提前预防疾病的发生,这也是校方存在过错的原因。安庆市第十六中学述称,1、在程杨发病之后,学校老师及时采取救援措施排除了羊癫疯的可能,并对程杨进行心脏按压等救援措施,一直到专业急救机构来到现场。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要求学校对常见病的预防,而程杨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明显不属于《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专业卫生工作人员所能救援的范畴。3、关于学生下课打闹行为安庆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已经明确排除了程杨死亡系其他原因所致。综上,安庆市第十六中学认为已经尽到了管理和及时救援的义务。因为在二审中安庆市第十六中学既不是上诉人也不是被上诉人,因此,关于原审被告是否有过错以及法律责任的大小由法院依法判决。任士传、杨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91366.6元(医疗费1981.22元、死亡赔偿金:24839元×20年=496780元、丧葬费50894元÷2=25447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以上合计614208.22元,由两被告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491366.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12日17时许,安庆市第十六中学903班学生程杨在第四节课上课(化学)几分钟后突然倒地抽搐,化学老师通知了学校体育老师兼校医高珊及班主任。班主任到现场后立即拨打“120”;体育老师兼校医高珊到现场后发现程杨瞳孔放大,排除程杨是羊癫疯的可能,并对程杨进行心脏按压、人工呼吸、清除口腔内积痰等抢救措施至“120”急救医生来到现场。“120”急救医生到现场后亦对程杨进行了心脏按压,随即用担架将程杨送往安庆市石化医院进一步抢救,后程杨因抢救无效死亡。在程杨死亡前第二节课及第三节课下课期间,其与同班同学有打闹、推搡行为。安庆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体检报告显示,程杨体表除抢救所致皮肤损伤外,未见损伤;安庆市石化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程杨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城市普通中学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安庆市第十六中学在校学生超过600人。安庆市第十六中学向平安财保安庆中心支公司投保有平安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平安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450万元,每名学生赔偿限额为30万元,等;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每人限额1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万元,赔偿金额以总合理损失金额的40%为限(不含精神损害赔偿),等;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5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为5万元,只承担校方有责任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法院判决为准,非经判决不承担责任。程杨出生于2001年2月2日,是城镇户籍。任士传、杨丽系程杨父母。一审法院认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城市普通中学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安庆市第十六中学在校学生超过600人,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以上的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安庆市第十六中学未能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该项规定执行。从公安部门对安庆市第十六中学903班学生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程杨在死亡前与同班同学有打闹、推搡行为,且参与人数较多,该种行为经常发生。虽然体育老师兼校医高珊在抢救程杨进行了心脏按压、人工呼吸、清除口腔内积痰等抢救措施,尽其最大努力抢救程杨,但其不是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其抢救的具体行为不能排除如果是专职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类似抢救,可能会为医院后来的抢救争取时间;虽然爱玩、活泼是青少年的天性,但本案中安庆市石化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程杨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程杨死亡前与同班同学有打闹、推搡行为不能排除与程杨死亡有因果关系。安庆市第十六中学未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对在校学生经常性发生打闹、推搡行为未进行制止、教育,可以认定安庆市第十六中学未尽到管理职责,对程杨死亡的结果存在过错。虽然本案中学校不是盈利性组织,但在校学生众多,其管理上的任何疏忽影响都可能发生不利的后果。故酌定安庆市第十六中学对程杨死亡的后果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任士传、杨丽因其子程杨死亡的损失确定为:死亡赔偿金24839元/年×20年=496780元、丧葬费25447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酌定为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6万元,共计592227元。安庆市第十六中学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296113.5元;任士传、杨丽诉求医疗费1981.22元,未提交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因安庆市第十六中学向平安财保安庆中心支公司投保有平安校方责任保险、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任士传、杨丽得到支持的损失未超出保险范围,故任士传、杨丽的上述损失由平安财保安庆中心支公司在承保的相应险种中予以赔付。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任士传、杨丽因其子程杨死亡的损失296113.5元;二、驳回原告任士传、杨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71元,由原告任士传、杨丽负担2930元,被告安庆市第十六中学负担5741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安庆市第十六中学对程杨死亡后果承担50%责任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根据卫生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根据该规定,安庆市第十六中学应当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本案中,受害人程杨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突发疾病后,授课老师虽及时通知了学校体育老师兼校医高珊对其进行救治,但安庆市第十六中学并未举证证明对程杨救治的校医符合专职卫生技术人员的要求。据此可认定安庆市第十六中学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安庆市第十六中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判据此认定安庆市第十六中学承担5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平安财保安庆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74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左红代理审判员  潘红代理审判员  严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