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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运长刘某1、刘智慧刘某2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长刘某,刘智慧刘某,李玉国李某某,杜同喜杜某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1刑初213号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运长刘某1,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南省国有扶沟林场副场长,住扶沟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6年5月31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5日由扶沟县人民检察批准取保候审;因涉嫌滥用职权罪,2016年9月6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智慧刘某2,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南省国有扶沟林场执法队长,住扶沟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5月31日由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9月6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玉国李某某,曾用名李玉红,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南省国有扶沟林场高集站长,住扶沟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5月31日由��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9月6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杜同喜杜某某,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南省国有扶沟林场办公室主任,住扶沟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5月31日由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9月6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刘运长刘某1、刘智慧刘某2、李玉国李某某、杜同喜杜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国维、魏慧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运长刘某1、刘智慧刘某2、李玉国李某某、杜同喜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刘运长刘某1、刘智慧刘某2、李玉国李某某、杜同喜杜某某在国有扶沟林场任职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在对国有扶沟林场高集林站辖区森林资源进行监管和保护时收受非法采沙人张某所送礼物及现金,在查处非法采沙时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不主动查处或凭有举报才予以查处,导致采沙人张某趁机非法采沙,致使国有扶沟林场高集林站辖区两处采沙点的地形、地貌及植被遭到破坏,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合计56.4亩林地,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据有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运长刘某1、刘智慧刘某2、李玉国李某某、杜同喜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未提出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运长刘某1、刘智慧刘某2、李玉国李某某、杜同喜杜某某在国有扶沟林场任职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在对国有扶沟林场高集林站辖区森林资源进行监管和保护时收受非法采沙人张某所送礼物及现金,在查处非法采沙时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不主动查处,导致采沙人张某趁机非法采沙,致使国有扶沟林场高集林站辖区两处采沙点的地形、地貌及植被遭到破坏,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合计56.4亩林地,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运长刘某1、刘智慧刘某2、李玉国李某某、杜同喜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四被告人对自己收受他人礼物及现金,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不主动履职,导致国有林场林地严重毁坏56.4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证言(1)证张某林的证言,证实了其为了达到非法采沙、避免受到查处的目的,多次向四被告人送礼品和现金。(2)证邵某征证言,证实了四被告人的职务、职责以及执法情况。3、物证:现场照片,证实了林地被非法采沙破坏的情况。4、相关书证:(1)、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4份,证实了四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2)、扶沟县公安局证明4份,证实了四被告人无犯罪前科。(3)、国有扶沟林场文件3份,国有扶沟林场证明1份,中共扶沟县委机构编制委��会文件,国有扶沟林场关于《国有扶沟林场执法队职责》1份,证实了被告人李玉国李某某于2009年9月15日任职国有扶沟林场高集站站长,被告人杜同喜杜某某于2008年3月6日任职国有扶沟林场办公室主任并于2011年1月分包高集林站工作,被告人刘智慧刘某2于2008年3月6日任职国有扶沟林场执法队队长,被告人刘运长刘某12012年6月20日分管执法工作,同时也证实了四被告人有依法保护国有林木、林地,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破坏国有森林资源行为的职责;(4)、被告人刘智慧刘某2的工作日志,证实了2014年3月以来国有扶沟林场执法人员部分执法活动情况。5、鉴定意见:河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国有扶沟林场高集林区油坊段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涉案地块土地性质、面积及毁坏程度的鉴定2份(豫林司(2016)林鉴字第027号、028号),证实了涉案56.4亩国有��沟林场地块地形、地貌已遭到毁坏,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证据确实充分,来源程序合法,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运长刘某1、刘智慧刘某2、李玉国李某某、杜同喜杜某某作为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导致国有林场林地严重毁坏56.4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四被告人均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可对四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运长刘某1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智慧刘某2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李玉国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杜同喜杜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陈学宾审判员  杨思勇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