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齐进与蔡运龙、常国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齐进,蔡运龙,常国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5民初742号原告:李齐进,男,195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钟舜,福建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运龙(曾用名蔡运良),男,196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声瑞,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国先,女,198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连城县。原告李齐进与被告蔡运龙、常国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齐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钟舜、被告蔡运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声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国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齐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蔡运龙、常国先归还借款本金192万元及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至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为296.48万元(其中2010年1月3日的168万元借款计至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为260.96万元;2010年4月21日的24万元借款计至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为35.52万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1万元。事实与理由:蔡运龙是连城县莲峰镇江坊村蔡屋旧村改造项目的实际承包人。蔡运龙在实施旧村改造期间,因资金不足,于2010年1月3日向李齐进借款168万元和2010年4月21日再次借款24万元,以上借款均约定月利率2%计算利息,另外还约定若借款发生诉讼时,蔡运龙会赔偿李齐进的案件受理费和律师代理费。蔡运龙借款后,经李齐进多次催要还款,均未果。为维护李齐进的合法利益,李齐进聘请律师参加诉讼,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判决支持李齐进的诉讼请求。蔡运龙辩称,1.蔡运龙不存在于2010年1月3日向李齐进借款168万元及2010年4月21日借款24万元的事实。蔡运龙于2009年11月25日与李齐进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蔡运龙将位于连城县莲峰镇江坊村地瓜干加工园区主道以南的连文线路旁的五块地块出售给李齐进。李齐进分别于2009年11月25日、2009年12月10日、2010年4月21日支付蔡运龙购地款302500元、747500元、150000元,共计人民币1200000元。2.蔡运龙已归还李齐进568780元。蔡运龙于2011年9月7日、10月13日、11月17日、2012年1月9日、1月16日分别转帐支付给李齐进113756元、53765元、113756元、113756元、113756元,另于2011年10月14日至2012年1月8日间现金支付给李齐进60000元,以上共计支付给李齐进568780元。3.李齐进主张蔡运龙承担其律师代理费没有事实根据。李齐进仅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没有提供支付律师代理费的票据,即李齐进没有实际发生支付代理费的事实,且《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费明显高于连城县当地的经济水平及与律师支出的工作量不相符。四、李齐进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常国先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1月25日,李齐进向蔡运龙购买位于连城县莲峰镇江坊村地瓜干加工园区主道以南的连文线路旁的连续五块地块约590.4平方米。后该地块无法上市交易,双方协商将购地款转为借款,蔡运龙分别于2010年1月3日和2010年4月21日出具借条交由李齐进收执。蔡运龙于2010年1月3日出具给李齐进的借条载明:“因本人投资连城县莲峰镇江坊村蔡屋旧村改造项目工程欠部分款,兹向李齐进老板借款人民币壹佰陆拾捌万元整,此款月息按贰份计算,此借款若发生诉讼应赔偿李齐进连城法院案件受理费及律师代理费”。蔡运龙于2010年4月21日出具给李齐进的借条载明:“因本人投资连城县莲峰镇江坊村蔡屋旧村改造项目工程欠部分款,兹向李齐进老板借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此款月息按贰份计算,此款若发生诉讼应赔偿李齐进连城法院案件受理费及律师代理费”。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间,蔡运龙支付给李齐进利息568780元。2016年1月3日,蔡运龙出具“根据2010年1月3日的借条计算至2016年1月3日止欠李齐进借款壹佰陆拾捌万元的利息1680000元×2%×72个月=2419200元。根据2010年4月21日的借条计算至2016年1月3日止欠李齐进借款利息240000元×2%×68.5个月=328800元。合计利息2748000元。以上已付还李齐进利息伍拾陆万捌仟柒佰捌拾元。〈2748000元-568780元=2179220元〉。结至2016年1月3日止还欠李齐进利息人民币贰佰壹拾柒万玖仟贰佰贰拾元整”结息欠条交由李齐进收执。后经李齐进催讨,蔡运龙未归还款项,为此,李齐进向本院起诉,支付了福建慧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费110000元。另查明,蔡运龙与常国先于2009年9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李齐进与蔡运龙双方协商一致将购地款转为借款,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蔡运龙欠李齐进借款本金1920000元,有蔡运龙出具给李齐进二张借条和结息欠条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蔡运龙抗辩李齐进提供三张中国建设银行的客户回单只能证明蔡运龙收到李齐进出借款项为1200000元和李齐进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蔡运龙对2016年1月3日其出具给李齐进的结息欠条真实性无异议,其结息欠条中明确表述蔡运龙欠李齐进借款本金192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此蔡运龙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蔡运龙主张已支付给李齐进利息568780元,李齐进承认只收到508780元,另60000元系案外人罗长标收取。本院认为,2016年1月3日,蔡运龙出具给李齐进收执的结息欠条时,李齐进对蔡运龙支付的利息568780元,未提出异议。因此李齐进主张收到利息508780元,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均未在借条上约定还款期限,上述债务在给予蔡运龙必要的期限后,李齐进有随时向蔡运龙主张还款的权利,经李齐进催讨,蔡运龙未予归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齐进要求蔡运龙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2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齐进与蔡运龙双方约定,上述债务发生诉讼时,蔡运龙应支付李齐进的律师代理费,且李齐进提供了律师收费依据和发票及中国建设银行的客户回单来证明已支付律师代理费110000元。李齐进要求蔡运龙支付律师代理费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蔡运龙与常国先系夫妻关系,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故李齐进要求常国先共同归还上述债务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常国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蔡运龙、常国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齐进借款本金人民币168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息应扣减蔡运龙已支付利息568780元。二、蔡运龙、常国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齐进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蔡运龙、常国先应支付李齐进的律师代理费110000元。四、驳回李齐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58.4元,减半收取23379.2元,由蔡运龙、常国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 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姚丽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