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恢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聂巧与西安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巧,西安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聂巧。被执行人西安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申请执行人聂巧与被执行人西安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雁劳仲案字第65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5668.45元人民币,其中包括案款15531.45元及执行费137元。现案款已经发放申请执行人聂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恢45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