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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曾令宏、李六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令宏,李六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242号之一申请人:曾令宏,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委托代理人:何海鸥、许丽玉,系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六兵,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申请执行人曾令宏与被执行人李六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共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梁世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