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张明与李红武、付玉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永平,李红武,付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601号申请执行人钱永平,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李红武,住弥勒市。被执行人付玉莲,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张明与李红武、付玉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红武、付玉莲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树文审判员 王建生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