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终4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齐昌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齐昌亭,王俊凤,吴娥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4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黄骅港信用社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9840129-1负责人:赵国栋,任公司经理。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延敏,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昌亭,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凤,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凤良,海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娥民,男,1968年2月14日生,回族,农民,住海兴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昌亭、王俊凤、吴娥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景岭审 判 员 王兰英代理审判员 杨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