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52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义顺与江苏圣迪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国信中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义顺,江苏圣迪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国信中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5273-1号原告:赵义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宏,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圣迪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诺亚物流大厦103C室。法定代表人:郑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苏省国信中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诺亚物流大厦201A室。法定代表人:郑宁,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赵义顺诉被告江苏圣迪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国信中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赵义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再次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义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惠玲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人民陪审员 杨丹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印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