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鄢新林、鄢化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新林,鄢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执562号申请执行人鄢新林,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鄢化祥,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丰城市。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鄢化祥的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鄢新林与被执行人鄢化祥已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鄢新林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鄢化祥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鄢化祥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吴国辉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