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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鄢新林、鄢化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新林,鄢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执562号申请执行人鄢新林,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鄢化祥,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丰城市。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鄢化祥的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鄢新林与被执行人鄢化祥已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鄢新林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鄢化祥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鄢化祥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吴国辉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