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166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乙,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刘乙驾驶牌号为苏A8XX**的小型客车在奉贤区大叶公路望园路南约50米处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事故。经鉴定,案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ml。案发后,被告人刘乙明知他人报警而等候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甲的陈述,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案发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乙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刘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