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辖终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淑亭与安徽优尼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淑亭,安徽优尼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5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亭,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优尼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1007室。法定代表人:傅远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李淑亭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优尼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淑亭上诉称,被上诉人窃取上诉人的发明专利资料并进行运用的行为,是对上诉人专利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原审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淑亭以安徽优尼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侵犯了其作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申请号为201610308031.2的一种腹腔镜用过滤穿刺器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其所有,并由安徽优尼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该案系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属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作为被诉侵权人及原审被告的安徽优尼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且其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故该案被诉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受理专利纠纷案件集中管辖区域内,原审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根据原审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将该案裁定移送原审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李红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