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桥东鑫鹏建筑设备租赁处与郭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口市桥东鑫鹏建筑设备租赁处,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131号申请人张家口市桥东鑫鹏建筑设备租赁处,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经营者魏立鹏。被申请人郭某。申请人张家口市桥东鑫鹏建筑设备租赁处于2016年10月25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某名下价值64485.67元的财产或等值债权进行保全。担保人魏立鹏用其名下车牌号为冀G×××××号机动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口市桥东鑫鹏建筑设备租赁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某名下银行存款64485.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665元,由申请人张家口市桥东鑫鹏建筑设备租赁处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韶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