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刑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谭国期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国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终28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国期,绰号“谭子”,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冷水江市中连乡谭家村3组027号;曾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31日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4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5月27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国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湘1381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谭国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谭国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国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上诉人谭国期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国期撤回上诉。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1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立晖审判员 周 薇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典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