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3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庄支行与林润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庄支行,林润生,郑清禄,叶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66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庄支行(组织机构代码:08968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贵园中路5号院。负责人:孙磊,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军祥,北京京津润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润生,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清禄,男,1968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叶德祥,男,1973年9月1日出生。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庄支行(以下简称:九银亦庄支行)与林润生、郑清禄、叶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3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九银亦庄支行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润生、郑清禄、叶德祥按照民事判决书偿还借款、案件受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12119元以及相应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林润生、郑清禄、叶德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郑清禄、叶德祥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叶德祥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林润生银行开户信息9个,郑清禄银行开户信息8个,叶德祥银行开户信息2个,均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润生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三街19号院12号楼13层1602号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其名下×××车辆进行轮候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清禄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三街19号院15号楼10层1103房屋予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润生、郑清禄、叶德祥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九银亦庄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林润生、郑清禄、叶德祥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润生、郑清禄、叶德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九银亦庄支行申请执行的案款512119元及相应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林润生、郑清禄、叶德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3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福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