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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2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培生与刘学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培生,刘学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171-1号申请执行人原培生,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被执行人刘学立,男,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原培生与刘学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豫0191民特2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生效后,刘学立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原培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学立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无银行财产可供执行,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原培生尚未实现的债权共60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特28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审 判 员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