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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1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潘某、杨某、刘某、张某、潘某1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潘某,杨某,刘某,潘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6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潘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潘某1,男,汉族,住重庆市,现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潘某、杨某、刘某、张某、潘某1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银行有存款,但被执行人潘某1、杨某、刘某、张某、潘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乐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