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欧迎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2104号移交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欧迎春,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移交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迎春支付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欧迎春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21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琼代理审判员 陈文超代理审判员 李晓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洁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