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恢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马建社与刘兴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社,刘兴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262号申请执行人马建社。被执行人刘兴永。马建社与刘兴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014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37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年息2分从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计算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17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为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兴永银行存款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