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令松与大连市金州区宏明水泥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令松,大连市金州区宏明水泥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张令松,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镇北关村台前屯37号。委托代理人:王德刚,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三里屯271号。被执行人:大连市金州区宏明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镇南关村。法定代表人:赵明界,系该厂经理。本院在执行张令松与大连市金州区宏明水泥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对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大金劳人仲裁字第1001号仲裁裁决书部分,并已在法定的时间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依据未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大金劳人仲裁字第1001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学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莹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