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财保69号申请人长沙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洞井村宏大山庄205室。法定代表人王柏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彦,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娟,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毅。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杨毅银行存款335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长沙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2016年10月10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长沙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长沙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毅的银行存款335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55元,由申请人长沙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易超群
审判员 周 月
审判员 宋胜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