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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北京创意丞华会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盛博创时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创意丞华会展有限公司,北京盛博创时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意丞华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甲18号楼C10。法定代表人张宪琴,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盛博创时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郑王坟南6号10座2层307号。法定代表人曹爽,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意丞华会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盛博创时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京03民终29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盛博创时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北京创意丞华会展有限公司人民币2983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3元由被执行人北京盛博创时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意丞华会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意丞华会展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北京盛博创时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盛博创时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进行统查,未发现有车辆、银行、股权及其他财产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盛博创时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对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意丞华会展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盛博创时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意丞华会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盛博创时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盛博创时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玺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