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2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小红与於爱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红,於爱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2316号原告张小红,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於爱芳,女,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红诉被告於爱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小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於爱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小红撤回对於爱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小红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雨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