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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2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小红与於爱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红,於爱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2316号原告张小红,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於爱芳,女,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红诉被告於爱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小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於爱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小红撤回对於爱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小红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雨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