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2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中华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声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大中华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声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2134号原告深圳市大中华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嘉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书婷,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声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深圳市大中华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声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两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大中华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1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63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凌 炜人民陪审员 杨 海 涛人民陪审员 唐 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殷智华(代)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