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孙华与朱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朱晶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1300号原告:孙华,男,汉族。被告:朱晶波,女,汉族。原告孙华与被告朱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孙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华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440.00元,由孙华负担1,220.00元,退回孙华1,220.00元。审 判 长 王 岩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