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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孙华与朱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朱晶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1300号原告:孙华,男,汉族。被告:朱晶波,女,汉族。原告孙华与被告朱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孙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华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440.00元,由孙华负担1,220.00元,退回孙华1,220.00元。审 判 长  王 岩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