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刑终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黄军林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军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刑终299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军林,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西省铅山县人,现住江西省铅山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5日经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铅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军林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赣1124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军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原审被告人黄军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军林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军林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军林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军林撤回上诉。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4刑初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欢审判员 林上庆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海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