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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45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公司与李翠萍等追偿权纠纷终结财产保全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志平,李翠萍,鄂托克旗开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561号之二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王志平,男,汉族,1969年11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被告李翠萍,女,蒙古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盘井镇。被告鄂托克旗开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盘井镇乌珠尔路西北红绿灯西50米处。法定代表人王志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平、李翠萍、鄂托克旗开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原告中发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本院(2016)湘0103民初4561号民事裁定书,但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因本院对原告中发公司的起诉裁定予以驳回,故财产保全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财产保全程序。已收取的财产保全费,全额退还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吴贵平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