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2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盛中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盛中,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28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盛中,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芙蓉工业区*#、4#、7#、9#栋、厂房3栋。法定代表人:张浩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燕军,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婷。再审申请人梁盛中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中精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梁盛中申请再审称,梁盛中在与凯中精密公司就倒班一事沟通过程中,梁盛中仍按原工作时间上班,凯中精密公司未提出异议,且照常安排工作任务。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一般常理应当视为凯中精密公司同意或暂时同意梁盛中继续按原工作时间上班,原判决据此认为梁盛中违纪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被申请人凯中精密公司提交意见称,梁盛中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凯中精密公司依法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分,依法有据,其无需支付梁盛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凯中精密公司已足额向梁盛中支付了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的工资及其在职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梁盛中提出的再审申请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梁盛中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凯中精密公司与梁盛中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现就争议的问题分析如下:关于凯中精密公司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梁盛中作为劳动者,有义务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均确认,凯中精密公司一直存在调班制度,故凯中精密公司对梁盛中的上班时间作出调整属正常的工作安排,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双方约定。梁盛中称凯中精密公司恶意调整其上班时间,要求其夜班的下班时间不合理,但凯中精密公司已根据其要求,承诺调整时间或提供宿舍,而梁盛中并未依照安排进行选择并按时上班,已经违反了劳动纪律及劳动者应尽义务。即使梁盛中主张已按原来时间上班,但该时间不是凯中精密公司所安排的工作时间,不可能为凯中精密公司提供劳动。梁盛中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25日均未按凯中精密公司调整的时间上班,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无论凯中精密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此是否有规定或是否已向梁盛中公示,均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故凯中精密公司以梁盛中旷工、违反工作纪律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梁盛中有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正确。此外,原审判决凯中精密公司已足额支付梁盛中加班工资正确,梁盛中有关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梁盛中的再审申请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梁盛中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盛中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桂宏审判员 强 弘审判员 黄立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惠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