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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王善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善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077号罪犯王善华,男,汉族,大专文化,1954年12月20日出生,原系南京市公安局政治部助理调研员,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宁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善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8年6月22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5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65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善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同年8月29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0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江苏省南京监狱民警秦洁、时国,检察机关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健民出席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认为,罪犯王善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三次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未履行,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建议法院对其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罪犯王善华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获得相应的行政奖励;执行机关本次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期、积分考核、行政奖励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善华能够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及给社会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确有悔罪意识;在服刑期间遵规守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赃款已全部退清,但判决确定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提交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台账、罪犯王善华书写的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善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其财产刑未履行,减刑幅度应适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善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