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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6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炎波与蔡琼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6234号原告:杨炎波,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蔡琼兰,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杨炎波与被告蔡琼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炎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杨炎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细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培阳速 录 员  卢凤华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