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赖伯添与姚锐传、陈福金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210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伯添,陈福金,姚锐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3民初2106号原告:赖伯添,住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强、吴梦岚,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金,住广州市增城区。被告:姚锐传,住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吴芸,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赖伯添诉被告陈福金、姚锐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伯添的委托代理人吴梦岚、被告姚锐传的委托代理人吴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福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伯添诉称:原告与被告陈福金经被告姚锐传介绍认识,后被告陈福金因生意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1月7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借给被告80000元,被告陈福金出具借据一张,约定于2014年4月27日之前还清,同时,由被告姚锐传作担保人,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3分。但是被告陈福金收到款项后,到还款日期未还款,也未支付利息。被告的行为属严重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判令:一、被告陈福金立即清偿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本息日为止);二、被告姚锐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姚锐传辩称:对本案借款事实没有异议,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债务已过担保期间,我方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陈福金没有参加法庭调查,亦未提交书面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福金于2014年1月7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立下《借据》,被告姚锐传在《借据》上签名担保。原告赖伯添称被告借款后其向被告追讨过,但至今仍未归还本息。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借据》、银行流水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赖伯添主张被告欠其借款未偿还,提供有相关证据为证,被告陈福金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据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被告陈福金对此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姚锐传虽是该借款的担保人,但由于已超过保证责任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姚锐传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借款利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计付。被告陈福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福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赖伯添;二、驳回原告赖伯添的其他诉讼请求。逾期不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陈福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判决部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波涛人民陪审员 王小婷人民陪审员 曾翠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泳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判,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