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春山与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山,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庄煤矿,李众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911行初45号原告李春山。委托代理人汪培洪,肥城金长城律师服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蒋永斌。委托代理人秦福存。委托代理人马长宝。第三人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庄煤矿。第三人李众山。原告李春山诉被告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庄煤矿、李众山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庄煤矿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山申请撤诉系出于自愿,且其撤诉行为并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山负担。审判长 王洪海审判员 王 燕审判员 王西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