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月忠与被告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忠,王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02民初1719号原告:王月忠,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富,男,汉族,户籍地山西省浑源县。原告王月忠与被告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富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月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肥牛款5411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富与原告常年进行肥牛买卖生意,2013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购进肥牛,但由于其资金紧张故而向原告赊购了69113元的肥牛,在2013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归还了15000元的肥牛款,剩下的54113肥牛款一直没有归还。在此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王富归还所拖欠的肥牛款,但被告王富一直借口手头紧张,周转不开,让原告再宽限几日。就这样一拖再拖,被告王富故意百般推诿,一直不予归还拖欠原告的肥牛款。现在王富为逃避债务,故意避而不见,其本人原告一直找不到,打电话也不接,很长时间一直杳无音讯。无奈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富未作答辩。原告王月忠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欠条一份、被告户籍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3月2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肥牛款69113元,同年10月20日,被告归还15000元,现仍欠54113元。欠条中的所有字样都是王富本人所写。本案中,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王富于2013年3月2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写明“今欠王月中肥牛款69113元”。原告认可同年10月20日被告归还15000元,现要求被告支付肥牛款54113元。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欠货款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月忠肥牛款54113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继东人民陪审员 任俊琳人民陪审员 骆 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庞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