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3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万军兰与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军兰,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293号申请执行人万军兰。被执行人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方塔街106号。法定代表人徐敏璞。被执行人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2401。法定代表人胡惠明。申请执行人万军兰与被执行人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058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支付万军兰2015年7月、8月、10月、11月、12月、2016年1月的租金851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56元,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对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涉及本院及其他法院百余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本院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均已经被冻结,余额总计尚不足百元。本院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车辆,上述车辆目前均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熟市方塔街106号房产,但上述房产已经由多家法院查封,且设置有大额抵押权。上述房产由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出租给金狮百盛投资有限公司开办常熟百盛商场。因常熟百盛商场已将承租房产间的分割全部拆除,致本院无法对特定的登记房产进行处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