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行审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梁绍平、周瑶仙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梁绍平,周瑶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行审904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桥东连兴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30425570-7XXX。法定代表人陈巧梧,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叶凤,股长。被执行人梁绍平,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周瑶仙,女,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斗征决字(2015)第0230015号珠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标的96000元。本院于10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决定:“根据《广东省人���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96000元(大写)玖万陆仟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到白蕉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缴纳社会抚养费事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依法将该征收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斗征决字(2015)第0230015号珠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洪龙审判员 方绮娜审判员 何颖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悦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