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3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胡士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士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909号罪犯胡士风,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15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士风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胡士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士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士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士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