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23执138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韦义权、韦义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义权,韦义才,杨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138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韦义权,男,汉族,1969年8月2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韦义才,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杨玲,女,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5)舒民二初字第015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玲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书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