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5民初3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大城县华丰锯业有限公司、大城县康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城县华丰锯业有限公司,大城县康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郑培芝,马为得,马式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3013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栋,男,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赵扶信用社。被告大城县华丰锯业有限公司,地址:大城县南赵扶镇姚马渡村,组织机构代码:76206121-3。法定代表人马克枫。被告大城县康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大城县南赵扶镇姚马渡村,组织机构代码:10950433-3。被告郑培芝,女,1967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大城县。被告马为得,男,1956年5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大城县。被告马式宽,男,1942年10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大城县。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大城县华丰锯业有限公司、大城县康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郑培芝、马为得、马式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7.08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焦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