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民终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阿合买提江·买买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合买提江·买买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民终60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阿合买提江·买买提,男,1957年1月19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上诉人阿合买提江·买买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2民初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阿合买提江·买买提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确定本案由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01]12号第二条的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的案件属于当地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一审法院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违反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法院立案指导思想。本院认为,民事纠纷是基于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1998年3月11日,为推动新疆石油管理局的改组改制、减员增效,中共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委员会、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新疆石油管理局共同下发《中共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强化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及七个相关配套政策及办法,其中包括对新疆石油管理局中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相关政策。现上诉人阿合买提江·买买提起诉提出的要求新疆石油管理局(现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为其办理正常的退休手续,补交或者核发1998年以来的社会保障金、住房公积金、工龄工资等费用的主张,即是其与新疆石油管理局在企业改组改制、减员增效过程中依据相关政策给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而产生的争议,属政策调整范围,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起诉人阿合买提江·买买提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妥。综上,阿合买提江·买买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阿也提古丽代理审判员李倩代理审判员张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苏比努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