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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沭阳金达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苏众联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沭阳金达运输有限公司,江苏众联人造草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11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沭阳金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华冲街(华冲镇农技中心二楼)。法定代表人毛善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众联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沙滩村。法定代表人徐金荣,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沭阳金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运输公司)与江苏众联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草坪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11民初247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认:一、江苏众联人造草坪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退还沭阳金达运输有限公司押金1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沭阳金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江苏众联人造草坪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江苏众联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06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沙滩村沙滩路1号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该房产已经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汽车已经本院档案查封,但现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被执行人已经被本院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且已经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15165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予以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除了轮候查封和未实际控制的资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暂无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11民初2471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志如执行员  项 晶执行员  裴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