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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襄民执字第0030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赵志良与张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襄民执字第00307—10号申请执行人赵xx,男,汉族.被执行人张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2014)襄民初字第307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xx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xx所有的位于xx鼓楼南街门面房,面积143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xx所有的位于xx鼓楼南街门面房,面积143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原男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