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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648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刚领,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红举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冰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