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648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刚领,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红举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冰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