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2执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马巧宁与熊淑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巧宁,熊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2执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巧宁,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熊淑琴,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巧宁与被执行人熊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熊淑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金水路支行有储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熊淑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金水路支行账户存款138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海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寇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