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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9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时瑞与王庆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瑞,王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9959号申请执行人时瑞,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单县张集镇谢张庄行政村董寺村***号。被执行人王庆东,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洪茂沟*排*号。关于时瑞诉王庆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44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庆东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庆东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庆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庆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