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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蒋清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清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2刑初457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清生,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3月9日被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又因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延平大队决定行政罚款人民币300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6)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清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其琪、被告人蒋清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蒋清生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闽H×××××号的二轮摩托车由南平市电力公司营业厅门口沿延平区三元路往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方向行驶,行至延平区三元路“防空办”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蒋清生呼出气体乙醇含量为97mg/100ml;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清生血样乙醇含量为114.63mg/100ml。被告人蒋清生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延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蒋清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被告人蒋清生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危险驾驶罪。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清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蒋清生现场指认笔录与现场指认照片、检查笔录、现场酒精测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现场照片、呼出气体酒精测试结果单、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2016)醇检字第72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接受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延平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本院(2015)延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书、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与情况说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和被告人蒋清生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清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清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其具有危险驾驶犯罪前科,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蒋清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延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蒋清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蒋清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被告人蒋清生所并处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欢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