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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文流、孙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李文流,孙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2534号原告: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阜城大街118号(富建集团八楼815、811室)。法定代表人:王鸿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熊良志,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流,居民。被告:孙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流、孙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实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21元,减半收取13610元,由原告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7221元)。(此页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潘春如代理审判员  彭 艳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旖旎 来自